霸州市人民政府關于《霸州市總部經濟招商引資優惠政策(試行)》的政策解讀
1.適用范圍。
在本市內進行工商注冊,新設立并依法開展經營活動的集團總部、區域型總部及其他總部類型企業和分支機構,營業收入中來自下屬企業的比例不低于30%,或者至少具有以下一項職能:運營中心、銷售中心、結算中心、采購中心、研發中心等。
2.辦公用房政策。
自建或購買自用辦公用房,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助,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300萬元;租用自用辦公用房,按年度租金30%標準,連續補助3年,最高補助面積綜合性總部不超過1000平方米,職能型總部不超過500平方米。
3.獎勵政策。
一是兌現方式。對新引進的征地建廠的實體投資型企業總部(分支機構),自項目竣工投產之日起五年內,每年按企業年度本級財政貢獻予以資金獎勵。對新引進的無需征地建廠的總部或銷售公司等結算型職能機構,自注冊之日起,每月按企業本級財政貢獻60%予以資金獎勵。二是獎勵標準。對本級財政年貢獻1000萬元以下的,按60%獎勵給企業;1000萬元(含)至1億元的,按70%;1億元(含)以上的,按80%。